乌鲁木齐森林评估的认定方法和规范
根据森林法,森林资源按其功能可分为五类:用材林、防护林、经济林、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。在这五种森林物种中:
1、经济林一般应认定为森林资源评估资产。因为它的产权通常是明确的,可以有效控制。而且是以生产水果、油籽、饮料、调味品、工业原料、药材为目的,通常投资较多,经济效益较高。
2.大多数用材林和薪炭林应被认定为森林资源资产,但不能被认定为资产的主要有:
(一)产权不明的用材林、薪炭林;
(2)商业实体无法有效控制的用材林;
(三)生产条件差或者森林质量特别差,不能产生经济效益,不能作为经营对象的森林。
3.防护林带比较特殊。有些防护林虽然以防护效益为主,但仍能产生很大的直接经济效益,如农田防护林、道路防护林等,应确认为森林资源资产。其他防护林由于其社会和生态效益而被社会共享,难以用货币定价。暂时只能算是潜在资产,不能直接认定为资产。
4.特种用材林的情况也很复杂,经营目的多种多样。有的产权明确,不能作为森林资源资产,如以保护军事设施和军事屏障为主要目的的国防林,自然保护区内的禁林等。但一些特种林,如种子培育母树林、教学实验林、实验林场、防污染降噪环保林等,经济效益还是很大的,可以作为资产经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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