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疆森林资源评估的认定概念
(一)林地资产的认定
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,林地的认定:郁闭度在0.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、灌木林地、疏林地、采伐迹地、火烧迹地、未成林造林地、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**规划的宜林地。另外,某些不能定为林地资产的的林地,只能作为资源或潜在的资产存在,但随着经营条件的改变,可能转入资产。
(二)林木资产的认定
林木资产是具有资产属性的林木的总和,根据森林法,林木资源按其功能主要可分为:用材林、防护林、经济林、薪炭林和特殊用途林五种。在这五大林种中:
1、经济林一般应全部认定为森林资源资产。因为它的产权通常较明确,并可实施有效的控制。而且它以生产果品、油料、饮料、调料、工业原料和药材为目的,通常有较多的投入和较高的经济效益。
2、用材林和薪炭林的大部分应认定为森林资源资产,不能认定为资产的主要有:
(1)产权关系不明确的用材林和薪炭林;
(2)经营主体无法进行事实上有效控制的用材林;
(3)生产条件恶劣或林分质量极差,无法产生经济效益不能作为经营对象的森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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