乌鲁木齐森林评估:新《森林法》对采伐森林林木的规定
《森林法》第五十五条明确采伐森林、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:
(1)公益林只能采伐用于低质低效林的抚育、更新和改造。但因科学研究或实验需要采伐、森林病虫害防治、森林防护和防火设施建设、生物防火隔离带建设、自然灾害等除外。
(2)商品林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采伐方式,严格控制清伐面积,规划实施采伐与养殖并举。
(3)禁止砍伐自然保护区内的树木。但不包括试验区竹林和因森林病虫害防治、森林防火、主要保护对象生活环境维护、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砍伐的竹林。
省级以上人民政fu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,按照森林分类经营、保护优先、效益优先等原则,制定相应的森林采伐技术规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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